食盐为生活必需品,每天都要食用,我国明文规定食用盐都需加入一定比例的碘,来保障百姓的健康和安全。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以赢利为目的,将不含碘的工业盐作为食用盐卖给商家,给百姓的健康带来了危害和损失。7月15日,濉溪县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非法销售工业盐的案件,被告人闵某一审获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2014年至2015年9月份间,被告人闵某在明知工业盐严禁食用的情况下,从濉溪县聚合胜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湖北中盐宏博有限公司产“高级精制盐”及山东莱州产“日晒盐”(检测为工业用盐,不含碘,不能用于食用)。后将这些工业用盐分别以每千克0.8至1.5元不等的价格卖给濉溪县濉溪镇、铁佛镇、刘桥镇、濉溪经济开发区、淮北市杜集区、相山区、烈山区等地的食盐市场,从而贩卖给腌制卤菜、腌制青皮,生产、销售炒面和拉面、豆腐卤和小菜的商贩以及一些养殖户,并告诉这些客户此盐为工业盐,不含碘,人吃了没事,销售数量共计25600千克。
濉溪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闵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根据法律规定,判处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