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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8号)

   2016-07-28 财政部671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财政部【发布文号】 财关税﹝2016﹞8号【发布日期】 2016-02-18【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
【发布单位】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关税﹝2016﹞8号
【发布日期】 2016-02-1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15年4月28日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决定,增设和恢复口岸进境免税店。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研究提出了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和增设方案。
 
  国务院同意在广州白云、杭州萧山、成都双流、青岛流亭、南京禄口、深圳宝安、昆明长水、重庆江北、天津滨海、大连周水子、沈阳桃仙、西安咸阳和乌鲁木齐地窝堡等机场口岸,深圳福田、皇岗、沙头角、文锦渡口岸,珠海闸口口岸,黑河口岸等水陆口岸各设1家口岸进境免税店[《国务院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和增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1号)]。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规范管理口岸进境免税店,确保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顺利实施,现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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