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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夏日,对农民工的保护“不能降温”

   2016-07-29 农民日报2880
核心提示:石亚楠伴随着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农民工进入城市,担当起城市的脊梁。他们活跃在城市的每一个角落,或是在工地上挥汗如雨的建筑工
    石亚楠
 
    伴随着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农民工进入城市,担当起城市的脊梁。他们活跃在城市的每一个角落,或是在工地上挥汗如雨的建筑工人,或者是城市的美容师环卫阿姨,或者是穿梭不息的快递小哥,或者是维护线路管道的巡线员。没有他们,就没有城市的高楼林立、车水马龙、灯火霓虹。
 
    伏天当头,炎炎夏日,高温下劳作的农民工汗流浃背。除了《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还联合出台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以保障劳动者的高温权利。发放高温津贴,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由各省市根据地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
 
    然而依旧有很多农民工不知“高温津贴”为何物,也没有享用过“高温津贴”带来的夏日清凉。一些用人单位用防暑降温的水果药物和饮料代替高温津贴,以为只要有相应的保护支出,就是对农民工的高温津贴;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无故恶意拖欠或者克扣,这都是与“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保护劳动者的精神相违背的。另外,执法部门的监管不足以及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的欠缺也是造成此种状况的重要方面。落实高温津贴,加强对高温下的农民工权利的保护还需要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各就其位、共同努力。
 
    各地安全监管、劳动监察等部门需加大执法力度。各个执法部门应当厘清职能、整合力量,把包含发放高温津贴在内的高温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监管内容来抓。对于此项工作的监管不能仅限于小规模的抽查,可筛选一些重点行业、一些可能存在规范行为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进行重点监察。对于农民工的投诉,应当建立快速处理机制,确保农民工及时享有权利且不受到用人单位的其他不合理对待。此外,还应加大防暑降温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的意识。
 
    用人单位应依法落实农民工的各项高温权利。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企业要主动自觉遵守,不作为、乱作为就会受到法律的惩戒。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按本地的发放标准和时间段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手段减少农名工在高温下所受到的伤害、合理调整劳动时间、减轻劳动强度。从另一个方面讲,农民工是用人单位的细胞,细胞健康,肌体才会产生更多的动能。关爱和保护农名工,增强农名工的归属感,用人单位服务的其实是自身的长远发展。
 
    农名工要增强高温下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首先要关爱自我,适度劳动。拒绝蛮干硬干,注意劳逸结合,充分利用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便利进行自我保护。其次要有敢于说“不”的能力。对于用人单位安排的明显违法并有损自身健康的工作任务,要敢于拒绝,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据理力争。再次要敢于投诉,智于取证。对于用人单位克扣或延发农民工高温补贴的做法,要主动向有关部门投诉,并注意保存有关工作环境、高温情况、工作时间等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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