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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16年第6期)

   2016-08-03  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010
核心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畜肉、禽肉、水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畜肉、禽肉、水产品、蔬菜、水果、非发酵豆制品、小麦粉、熟肉制品、淀粉制品、糕点、调味品、粮食加工品、鸡蛋、黄豆、挂面、发酵面制品、酱腌菜、食用油、餐饮具等大类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检167批次样品,其中合格产品156批次,不合格产品11批次,合格率93.41%。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所涉及的标称企业、产品名称和不合格指标为:

产品名称

标称企业名称

不合格项目

粉条

/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酱油

/

氨基酸态氮,g/100mL          

酱油

/

氨基酸态氮,g/100mL

酱油

/

氨基酸态氮,g/100mL  铵盐,g/100mL        

土豆粉条

/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酱油

/

氨基酸态氮,g/100mL

咸菜

/

苯甲酸,g/kg

粉条

/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酱油

/

氨基酸态氮,g/100mL

酱油

/

氨基酸态氮,g/100mL

大豆油

/

过氧化值,mmol/kg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已经采取措施,进行了控制和追踪,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并对相关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记录不良记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三、食品消费风险提示。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管理,确保所销售的食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广大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一)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节令性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特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食品要严格依法、及时进行召回和处置;要保障12331投诉举报电话畅通,及时受理和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采取防止微生物超标相关保障措施。加工条件要符合生产卫生规范,彻底清洗,高温杀菌,蒸煮或烧烤的时间及温度严格控制,确保杀菌安全。现场制售产品,加工完成后,保存在冷藏条件下,避光保存销售。异地销售产品,加工完成后,真空包装或单独包装,冷链运输,到达销售点后,按照冷藏条件保存,严格按照保质期销售。销售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卫生标准要求进行销售工作,避免销售人员带来二次污染。
 
  (三)消费者应增强防范意识,尽量在大中型超市、食品商店等正规销售场所购买食品,避免购买腐败变质、颜色或味道异常、超过保质期、无保质期或来源不明的食品。购买后要按食品的标签标注贮存条件进行保存。消费者如果发现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及购买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请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
 
  特此通告
 
     附件1-15下载
 
  表1(粮食加工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表2(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表3(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
 
  表4(调味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表5(肉及肉制品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表6(水产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表7(蔬菜及蔬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表8(水果及水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表9(豆类及豆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表10(焙烤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表11(糕点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表12(淀粉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表13(淀粉制品)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
 
  表14(餐饮具)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表15(鲜蛋)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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