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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报酬体验学习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2016-08-05 农民日报2180
核心提示:因不具备从业所需资质,选择在单位不领取报酬体验式工作,此种情况下员工和单位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
    因不具备从业所需资质,选择在单位不领取报酬体验式工作,此种情况下员工和单位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从事无报酬的劳动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7月,晓花(化名)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毕业,想要到某国企下属矿区医院工作,但因其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而未被招聘。被拒后,其父亲托熟人请求先到医院自行学习护理相关实际操作流程,边学习边准备考取护士资格证。同年8月1日,晓花开始在矿区医院内科学习,这期间她仅需白天到场,不参加晚班,医院也未向她发放过工资、福利待遇和补贴。哪料在医院体验学习三个月之际晓花不幸遭遇车祸,呈植物人状态。2015年11月,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医院所属国企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晓花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原告主张其于2014年8月1日起在被告处从事护士工作,但原告尚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不能从事护士职业。从原告仅参加白天班而无需参加晚班情况,也可体现被告未将其作为一名护士使用。原告在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前到被告医院学习,与被告间不属用工关系。事实上,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原告虽有在被告医院参加白天班,但在近三个月的时间里原告从未取得被告支付的劳动报酬,而且被告目前并不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原告未取得工资不属于被拖欠而致,原告所从事的并不是有报酬的劳动,不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因此,不能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陈立烽张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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