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近日,广州市政府官网公布了政府规章《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设定临近保质期,大中型食品超市应设临保期食品专区,未设逾期不改的最高罚款1万元。据悉,该《办法》将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未设逾期不改最高罚款1万元
《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禁止超过保质期食品上市流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的,应当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食品经营者在销售散装食品的过程中,应当保留食品生产者提供的标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包装、容器、吊牌等材料以备查验。
《办法》同时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设定临近保质期。食品临近保质期可以由食品经营者自行设定,也可以与食品供应商协商确定,但不得短于《办法》规定的期限(详见表格)。以原价、折价、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不得采用遮盖、模糊等方式隐瞒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此外,《办法》明确,大中型食品超市(指综合经营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专营或者兼营食品的超市)应当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分类集中陈列出售。未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需公示超保质期食品处理情况
对于超过保质期食品,《办法》表示,食品经营者应当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时下架、分类清点、封存并进行记录,不得退回食品供应商。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将超过保质期食品作为食品原料出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也不得以改换包装等方式重新出售。超过保质期的易腐败变质食品应当在保质期届满次日销毁;其他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当定期销毁,销毁前应当独立贮存。
据悉,食品经营者违规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回食品供应商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同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应当采用染色、毁形等措施销毁食品,确保其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并建立销毁记录,留存记录销毁过程的图片资料。销毁记录及图片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大中型食品超市自行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除应当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当设立集中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专用场地,并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清晰记录食品销毁过程。视频监控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天。
且大中型食品超市应当每季度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已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处理方式等内容,未按照要求公示超过保质期食品处理情况、逾期不改的最高可处1万元罚款。
食品临近保质期不得短于下列期限:
(一)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30天;
(二)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
(三)保质期为3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0天;
(四)保质期为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
(五)保质期为2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满之日前1天。
保质期不足2天或者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