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摊贩应当留存购进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凭证及其他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外,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设区的市城区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县(市)城区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外道路两侧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列入黑名单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经营者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8月12日,省政府法制办对外发布《江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小餐饮采购原料应建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卡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
食品小作坊和小餐饮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实行索证索票制度,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日期等内容。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食品摊贩应当留存购进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凭证及其他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举办临时性食品展销活动,应当提前五日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小餐饮小作坊禁止生产乳制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和下列食品:乳制品、饮料(含饮用水)、调和食用油、用酒精勾兑的白酒、预包装肉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鲜乳制品、生食水产品、散装白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食品摊贩摊位分配须抽签或摇号等确定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摊位分配应当根据申请人数和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城区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县(市)城区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外道路两侧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列入黑名单3年内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信用档案,记录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予以公开。对诚实守信者予以鼓励;对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应当增加检查频次,督促整改。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黑名单制度。黑名单应当依法予以公布。列入黑名单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经营者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调查、处置。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以及收治中毒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餐饮最高拟罚2万元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拟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拟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城市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贩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漏报、谎报、瞒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