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基层民商事案件法官,曾合并审理过这样一起农民工讨薪的集团案件。在庭审之初,农民工们情绪激动,闹闹哄哄,你一言我一语严重扰乱了庭审纪律,我依法做出提醒后效果仍然不佳。于是,我中止了庭审,不再陈述对农民工而言如同天书的法律规定,而是像民间调解一样,由我居中,让农民工选取代表和被告雇主进行调解。起初的调解并不顺利,雇主并不愿意调解,他认为此次案件农民工们必输无疑,因为他既没给农民工们签劳动合同,而且他又拒不提交跟案情相关的会计账目,调解一度陷入停滞。后来,我使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单独把雇主留在法庭,向他解读国家重点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决心,跟他分析拖欠农民工案件的法律后果,又从道德角度谈诚实信用的重要性。听了我的解说,雇竟主动提出当庭支付报酬。
这个案件顺利以调解结案让我如释重负,因为我实在不敢想象,如果被告不同意调解,仅依据原告现有的证据下判的话,农民工们能讨回的薪水有多少。在唏嘘的同时,我又研读了其他生效判例,发现农民工讨薪案件有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标的小但意义重大。农民工案件的标的多数在两万元以下,但是,很多的农民工是家庭的唯一经济支柱,能否顺利让农民工拿到薪水,是关系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问题。二、送达难。由于雇主多为包工头,很难通过普通的送达方式通知到被告,这也是法院处理农民工讨薪案件的一大难题。三、原告证据缺失。原告所能提供的证据少之又少,案件的农民工很少和雇主签订有劳动合同,也少有书面的欠条,有欠条的内容也较不完善,甚至缺少主体、日期等基础性要件,甚至仅有工友之间的证人证言等。
针对农民工讨薪案件的以上特点,结合以往判例,我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一、法院审理农民工讨薪案件的过程中,针对基于同一事实理由的集团案件,应当由同一法官或同一庭室一同处理,避免因案件的分散而加剧当事人的诉累。二、针对农民工讨薪案件中的送达难问题,应采取多种手段并举的送达方式,包括电话送达、现场留置送达等,尽力避免使用公告送达,尽可能缩短农民工讨回劳动报酬的周期。三、完善现有法律援助律师制度,监督其落实,鼓励更多的律师参与到农民工讨薪案件的法律援助中来。四、加大普法宣传。帮助农民工兄弟多学习法律知识,例如,要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拖欠的工资要留有书面证据,保留好相关原始凭证及语音视频证据等,鼓励他们用法律武器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董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