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合作市局对合作市某调料铺开出5万多元罚单,这是2015年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该市首个有关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被处罚案例。目前,当事人已缴纳55300元的罚没款,并未对处罚提出异议,标志此案成功办结。
6月29日,执法人员在合作市录豆昂村内进行检查时,在合作市某调料铺库房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鸡肉肠285箱、鱼肉卷30箱,货值金额合计3150元。通过调取该店的购销货记录,确认该店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共计300元。
此案系新《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实施以来,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户作出的首次行政罚款,对此类违法行为,按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处罚力度,最低罚款提高了25倍。违法行为最低罚款50000元,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我局按新《食品安全法》对该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该处罚决定,涉事商铺负责人起初并不十分接受,认为其销售过期食品是因为工作疏忽,主观上并无故意。但通过执法人员对其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法律条款的讲解,涉事商铺负责人最后也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表示会自觉履行和积极整改。目前,涉事商铺已缴纳罚款,案件已结案。
这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合作市局开出的首张5万元罚单。“处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今后,我局将继续加强对新《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力度,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提升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真正实现“重典治理”的目的,从而保障食品安全,依法维护群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