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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永辉超市卖过期儿童奶 被判十倍赔偿

   2016-09-09 法制晚报5740
核心提示:  北京市民宫先生在永辉超市购买了36瓶伊利儿童奶,到家后发现牛奶已经过期。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终
  北京市民宫先生在永辉超市购买了36瓶伊利儿童奶,到家后发现牛奶已经过期。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终审判决永辉超市应退还货款212.4元,并作出十倍赔偿2124元。
 
  2015年3月9日,宫先生在建国门附近的永辉超市购买了36瓶“伊利高钙型儿童成长奶片24g装”,食品单价5.9元,共计212.4元。购物后宫先生发现该奶片已经过了保质期,因为该食品生产日期为2014年7月8日,保质期8个月,截至购买日,已超过质保期。
 
  宫先生与永辉超市东城分公司沟通,永辉超市拒绝退货赔偿。2015年3月30日,宫先生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花220元对购物单据进行了书证保全公证。
 
  宫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永辉超市分公司、永辉超市赔偿购物款212.4元,并支付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2124元,另外赔偿公证费220元。
 
  宮先生诉称,永辉超市分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已违法,其行为对自己造成了损失。永辉超市是永辉超市分公司的总公司及法人单位,也应当承担责任。
 
  永辉超市分公司、永辉超市辨称,根据有关规定,保质期如果在固定范围内,应以生产日期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保质期,宫先生购买食品的保质期应该到2015年3月9日,所以超市销售的食品并未过期,不同意宫先生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北京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认定,永辉超市分公司销售给宮先生的“伊利高钙型儿童成长奶片24g装”,保质期为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3月7日。永辉超市分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东城区食药监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永辉超市提出保质期应至2015年3月9日的主张,没有证据,无法证实。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永辉超市分公司销售的食品超过了保质期,对食品的安全造成了影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永辉超市作为永辉超市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故对于宫先生要求永辉超市分公司、永辉超市赔偿购物款以及给付十倍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宫先生要求永超市赔偿公证费的请求,因对发票进行书证保全公证不是必要的,属于宫先生自行扩大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永辉超市东城分公司、北京永辉超市公司退还宫先生货款212.4元,并给予十倍赔偿款2124元。宫先生不服上诉,他认为进行书证保全公证的内容不仅是购物发票,还包括了购物小票和刷卡单。因为在开具发票时,永辉超市分公司不予开具明细发票,只开具项目标称为“食品”的发票。该发票并不能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具体内容,因此将标注有明细内容的购物小票保存下来是必要的。购物小票属于热敏纸介质,热敏纸单据字迹易变淡乃至灭失,不易保存,且该介质是永辉超市分公司、永辉超市单方面选择,自己在购物结账前无从知晓,也无从选择,自己为保存该证据所支付的费用是由超市单方面选择造成,非自行扩大的损失,其费用应由超市承担。
 
  二审法院审理后仍然认为,宫先生对购物小票及购物发票进行书证保全公证并非紧迫与必要的行为,该项费用并非其必须发生的损失,所以宫先生该项主张并不具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2016年7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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