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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评估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135号)

   2016-09-1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411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135号【发布日期】 2016-09-06【生效日期】【效力】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135号
【发布日期】 2016-09-06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入2016年汛期以来,我国华北、华南大部分地区遭遇了连续强降雨天气,导致多地发生决堤、城市内涝以及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洪涝灾害的发生也给食品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场区和经营场所遭到严重破坏,被迫停产停业,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及原辅材料被污水浸泡,食品安全隐患明显增多。各地在汛期和汛后采取积极有效监管措施,严防食品安全隐患,取得了良好效果。现在,大部分地区汛期已过,为了更好地指导受灾食品生产经营者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组织好摸底调查,掌握食品生产经营者受灾情况。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自查,查找和排除可能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风险隐患,重点是生产设备、仓储区域的受损与隐患排查,并制定隐患排除措施。
 
  二、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灾后重建与恢复生产的指导,组织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专家按照许可条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恢复生产经营前的安全评估,指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做好设备设施的清洗、消毒及生产经营区域清洁工作,排除可能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风险隐患。
 
  三、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要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生产全过程管理控制,防止被浸泡或受污染的原辅材料投入生产。督促食品经营单位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防止浸泡、霉变、过期及回收的食品流入市场。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检查制度,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加强食品抽样检测,并配合相关部门对浸泡、霉变等不合格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四、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受灾企业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措施,主动登门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支持和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岗位责任,不得借机刁难,不得给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额外负担。组织专家开展恢复生产前评估等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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