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常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2016〕111号
【发布日期】 2016-07-1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dwzw.changshu.gov.cn/dwzwpub/zfxxgk/showinfo.aspx?infoid=3143fc5f-7f12-4ce0-8ff3-554f57913f59
【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2016〕111号
【发布日期】 2016-07-1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dwzw.changshu.gov.cn/dwzwpub/zfxxgk/showinfo.aspx?infoid=3143fc5f-7f12-4ce0-8ff3-554f57913f59
各镇人民政府、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街道办事处),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3日
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国家、省、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总体要求和布局,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制度;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目标任务
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安全为目标,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监管工作体系,力争用1年时间,建立以市农副产品交易城批发和城乡集贸市场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两道防线”,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
市农委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完善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机制,将有效期内“三品一标”质量标志、动植物病虫害检疫合格证明及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基础条件。积极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包装并附加产地准出信息,对散装销售以及农民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进行产地准出管理,实现食用农产品从生产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环节可追溯。
(二)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机制
市市场监管局建立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对接的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查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进入市场销售。对无法提供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当进行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三)实施食用农产品溯源和公示及快检误判赔付制度
1. 统一溯源票据格式。为方便食品经营者的索证索票,推广使用将销售凭证和产品产地证明相关内容予以整合的《食用农产品溯源单》(附件1),本市地产农产品应提供《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附件2)。
2. 推行溯源票据公示制度。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摊位或商场超市等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场所设置“食安常熟”食品安全追溯公示板,公示食用农产品质量、产地等证明文件和信息。
3. 实施食用农产品快检误判赔付制度。市政府设立快检误判赔付基金,本着风险管控和鼓励敢检敢判的宗旨,对由于快检误判导致经营者的损失进行适当赔偿。
(四) 落实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 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与入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责任及抽检不合格的后续处理办法;建立食用农产品日常检查制度,督促入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并对经营者的销售环境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2. 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开办者必须建立食用农产品准入检测制度。市农副产品交易城必须设立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农贸市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快检设备和检验人员,对入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出具抽样检验结果证明凭证,公示检验结果,并将检测数据上传至市场监管局指定网站。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及贮存、运输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履行法定义务,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完善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协同机制
1. 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定期召开由农委、市场监管、公安、城管、检验检疫局、江南集团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加强合作会商和信息共享,及时研究处置突发事件和舆情热点问题。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针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2. 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农委要抓紧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基层快速检测的覆盖面和及时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产地准出证明作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
3. 严格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以农副产品交易城为重点,督促市场主办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农副产品交易城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实现机构、设备、人员、制度的“四个落实”。
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其他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商场超市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加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及快速检测工作力度。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食堂检查力度,督促其不得采购无产地准出或相关检验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倒逼经营者提供食用农产品准出准入证明或检验合格证明。
(六)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1.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通报制度。进一步规范信息通报制度,严格通报信息管理,确保信息及时、准确。逐步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预警提示名单,加强对农兽药残留检测超标的地产农产品的追溯和查处,并通过媒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监督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2. 积极推行举报奖励制度。“12316”、“12315”、“12331”等食品安全投诉热线接到投诉和举报后,要迅速核实、查处,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及时予以奖励。各监管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保证奖励工作有效落实。
3. 加强宣传引导,妥善处置舆情。要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工作成效和消费知识,增强公众消费安全意识,引导公众理性认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强公众消费信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常熟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目标考核等工作,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日常工作。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把手负责制,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切实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规划制定、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同时,要建立由市场监管局牵头,农委、公安、城管等部门参与的农副产品交易城食用农产品监管队伍,持续加大对上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力度。
(二)加强督查考核。建立完善督查考核体系,并加强督查考核。市政府设立专项基金,对考核优秀的农副产品交易城、农贸市场给与奖励和补偿。同时,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体系纳入我市民生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确保顺利推进。
(三)严格考核问责。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对各地、江南集团和相关部门绩效考评,提高考核权重。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履行管理责任不到位、不按规定开展快检工作或第三方抽检检出禁用药物的,将采取通报形式,严格督办整改。对监管不力、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问责,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
1.常熟市食用农产品溯源单
2.常熟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
附件1
常熟市食用农产品溯源单(代销售凭证)参考样式
市场名称: 编号:
销售者名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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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者名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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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者市场 |
销售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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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数量 |
产地 |
价格 |
产品准出证明编号 (或检验检疫证编号) |
检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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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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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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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
说明: ①溯源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准入联由采购者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存根联由销售者留存备案;②溯源单应按编号顺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真实;③应将必要的证明文件(或复印件)随附溯源单后。
附件2
准出产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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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出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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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域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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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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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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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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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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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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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信息 |
(□定量检测 □定性检测) (□合格 □不合格) 检测结果或报告附后(准出主体应确保检测信息真实、一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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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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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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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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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出单位或证明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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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一式三联)
备注:
一、产地准出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作为市场准入凭证,第二联由准出单位留存备查,第三联由证明单位留存备案,第二联、第三联应留存二年。
二、准出单位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的,由生产主体自行在“准出单位或证明单位”一栏盖章;其他主体,可委托所在村委会对农产品的生产区域、生产者、产品名称进行核实,由村委会在“准出单位或证明单位”一栏盖章确认。
三、准出证明应按编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使用全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