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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临时信息 得利斯遭罚30万

   2016-09-19 北京商报4110
核心提示:  昨日晚间,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利斯)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
  昨日晚间,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利斯”)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得利斯被罚款30万元,原董事长郑和平被罚款10万元。业内认为,罚款金额不大,但对得利斯的品牌形象影响不小。
 
  《告知书》称,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得利斯及其子公司与多家关联方有非经营性资金划转来往,累计达44550万元,但得利斯股份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按规定财务报告中披露。另外,2014年1月2日,得利斯向得利斯集团预付5000万元,购买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股权,上述事项也未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导致得利斯2014年半年度报告列报的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等项目存在虚假记载,且未及时披露。
 
  证监会认为,得利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中国品牌研究院食品饮料行业研究员朱丹蓬认为,上述情况曾经出现过,但随着证监会的管理日趋严格已经很少发生。30万元的罚款,数目不大,但对得利斯的品牌形象影响很大。“得利斯正海外并购,在此刻发生这种事情,得利斯的信用受损会很大。”朱丹蓬如是说。(记者 方彬楠 李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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