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容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罪犯李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左右罪犯李某在自家作坊生产粉皮并进行销售,在加工粉皮过程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明矾。2015年5月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其家中查扣部分明矾,并告知其在生产粉皮过程中不得添加明矾。2016年4月21日,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在其家中查获明矾,并对其生产的粉皮进行取样鉴定。经鉴定,查扣的粉皮铝残留量为97mg/kg。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生产、销售的粉皮食品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明矾含有重金属铝残留,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