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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买家”将抽检网售食品

   2016-10-10 滨海时报3840
核心提示: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日益密切,越来越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关注的焦点。为依法查处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日益密切,越来越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关注的焦点。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为市民的“舌尖”护航,本月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全面执行。

  实施“神秘买家”制度 对网购食品进行抽检
 
  《办法》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登记审查制度等义务。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等义务。同时,还将实施“神秘买家”制度,对网购食品进行抽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且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国家食药监局还表示,将派出“神秘买家”,他虽然不会给网店差评,但会给网店反馈食品安全检测结果。
 
  另外,根据具体法规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而对于食品行业商家,平台将统一进行规则调整,并开发行业准入系统,包括资质要求,审核标准,清退机制等。符合要求的商家会在店铺页中公示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入网销售保健食品 应依法公示备案凭证
 
  《办法》规定,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另外《办法》中还规定,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问题1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哪些行为?
 
  (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问题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行使哪些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责:(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问题3 哪些情形需要进行责任约谈?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四)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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