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曝光了一批食品药品典型案例。
食品、保健食品方面典型案例
1、临漳县郝某等人生产加工有毒有害腐竹案
8月11日上午,邯郸市、临漳县两级食药监和公安干警,根据省局投诉举报中心提供的举报线索,对临漳县张村乡后安上村进行突击检查,并一举端掉一个非法生产腐竹的黑窝点。现场查获标称生产厂家为安阳内黄豆制品厂的腐竹303袋,包装袋7包,原料大豆49袋2450公斤,食用玉米淀粉15袋375公斤,工业盐28袋1400公斤、新元素混合肥(含硼砂)18袋360公斤,公安部门当场对参与生产加工的23人进行了控制。执法人员对该加工窝点生产加工的腐竹和使用工业盐、复合肥、大豆、玉面淀粉进行了清点装运,并对该加工点采取了依法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8月12日,经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该窝点所生产的腐竹硼砂含量达到3692mg/kg(检出限量为0.2mg/kg)。目前,其中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2、石家庄裕华区桃李阁餐厅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2016年3月4日,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桃李阁餐厅进行检查核实时发现该餐厅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且11名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同时存在采购的食品原料未索证索票、未登记台账、餐饮具未清洗消毒、操作间地面油腻不洁、食品原料随意落地堆放、水池混用等问题。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支队对该餐厅处以51000元罚款。
3、沧州刘波未经许可生产加工预包装熟肉制品案
2016年4月22日,河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刘波熟肉制品加工点进行了检查。经查,刘波自2016年4月15日开始未经许可加工生产熟肉制品,共计98kg,分别销售给北京、天津、大城等地个体商贩,货值金额共计7840元。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河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1、没收违法生产工具;2、没收熟肉制品20kg; 3、没收违法所得7840元;4、处以90000元罚款。
4、廊坊孙亚丽违法经营无标签预包装茶叶案
2016年3月1日,廊坊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孙亚丽经营的廊坊开发区友谊路世博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超市违法经营“金骏眉”等5种无标签预包装茶叶。货值金额2498.45元,违法所得282.10元。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廊坊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1、没收违法经营的无标签预包装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282.10元;3、处以10000元罚款。
5、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裕华谈固分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16年6月13日,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支队对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裕华谈固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销售的“五仁月饼”及冰糖雪梨饼干、锅巴等25种散装食品,台账标注的生产日期与现场销售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不一致。经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8007.68元,违法所得为685.5元。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支队对该企业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685.5元;2.处以65000元罚款;罚没共计65685.5元。
6、邢台市金丽农产品经销处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食品案
2016年6月24日,邢台市食品药品稽查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邢台市金丽农产品经销处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邢台市金丽农产品经销处产品包装标签冒用粒粒香米业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以及部分产品伪造产地,违法所得2020元,货值金额共计152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邢台市食品药品稽查局对该企业处以:1、没收假冒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20元;3、处以15220元罚款;罚没共计人民币17240元。
药品、医疗器械方面典型案例
1、石家庄市袁军辉非法经营药品案
2015年8月,石家庄市栾城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隐患排查时发现,石家庄市栾城区德宏物流1号库内储存有大量药品。经查,其中过期药品货值金额971631元;近效期药品货值金额446348元。并查获账本、进货单据、入库单、物流单、银行票据、欠条若干。调查证实仓库租赁人袁军辉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涉嫌非法经营药品,数额巨大,栾城区食药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近日,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机关将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袁军辉抓捕归案,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迁安市某药房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16年6月22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药房进行检查,该药房存放有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输液器”22支,现场不能提供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相关供货方资质材料和进货票据。该药房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罚款60000元。
3、承德兴隆县某中西医结合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16年6月29日,承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兴隆县某中西医结合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查获已过期但仍在使用的一次性输液器。承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收其经营的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20000元。
4、三河市熊某未经许可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案
2016年4月6日,三河食药监市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熊某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其住所为“兰家良品”网店的经营场所。查获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组件等三类医疗器械及采血针、笔式胰岛素注射器等二类医疗器械和销售记录本等违法证据。熊某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罚没536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