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草甘膦在我国登记及限量标准制定情况
关于草甘膦登记情况。草甘膦于1985年在我国取得登记,批准使用在茶园、油菜田、甘蔗田、梨园、柑橘田、剑麻园、棉花田、水稻田、橡胶园、香蕉园、玉米田、苹果园、果园、林场、铁路、公路、防火隔离带、非耕地等田地的杂草防治。
草甘膦在抗除草剂转基因大豆种植中主要起到杀灭杂草的作用,并在大豆收获时作为脱叶剂使用,便于转基因大豆的机械化采收。如果草甘膦使用在普通大豆上则会产生药害,直接影响大豆产量。截止目前,我国尚未批准抗除草剂转基因大豆的种植,普通大豆田中不使用草甘膦,因此目前我国尚未在大豆上登记该农药。
关于草甘膦在大豆中的限量标准制定情况。国际上制定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通行原则,均需要有农药生产企业在申请登记时提供的农药产品毒理、拟使用农作物上代谢和残留试验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后制定。我国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也遵循该原则。由于我国尚未批准抗除草剂转基因大豆的种植,国内普通大豆田中不使用草甘膦,缺乏制定草甘膦限量标准的科学数据,因此未制定该农药限量标准。
随着我国进口大豆数量的增加,下一步,我部将通过监测进口大豆和国产大豆、豆油中草甘膦的残留量,按照我国居民大豆消费的数据进行膳食风险评估,在充分保障我国消费者健康和保护我国大豆产业安全的前提下,尽快制定出大豆中的草甘膦限量标准。
二、咪唑啉酮类农药在我国登记及限量标准制定情况
咪唑啉酮类农药,包括咪唑乙烟酸、甲氧咪草烟、咪唑烟酸、咪唑喹啉酸和甲咪唑烟酸等5种农药。国际食品法典(CAC)没有制定咪唑啉酮类农药在大豆中的残留限量标准。我国已批准咪唑乙烟酸、甲氧咪草烟和咪唑喹啉酸3种农药在大豆上使用,并制定了这3种农药在大豆中的残留限量标准(GB2763-2014)。其中,咪唑乙烟酸和甲氧咪草烟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1mg/kg, 咪唑喹啉酸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下一步,按照国务院审定的《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2015-2020年)》要求,我们将加快制定咪唑烟酸和甲咪唑烟酸在大豆中的残留限量标准。
感谢你们对大豆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关注,希望今后继续支持我部工作。
农业部
2016年9月28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010-59193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