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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64号(农业水利类017号)提案答复摘要 农办案[2016]178号

   2016-10-11 农业部6390
核心提示: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大豆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草甘膦在我国登记及限量标准制定情况关于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大豆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草甘膦在我国登记及限量标准制定情况
 
    关于草甘膦登记情况。草甘膦于1985年在我国取得登记,批准使用在茶园、油菜田、甘蔗田、梨园、柑橘田、剑麻园、棉花田、水稻田、橡胶园、香蕉园、玉米田、苹果园、果园、林场、铁路、公路、防火隔离带、非耕地等田地的杂草防治。
 
    草甘膦在抗除草剂转基因大豆种植中主要起到杀灭杂草的作用,并在大豆收获时作为脱叶剂使用,便于转基因大豆的机械化采收。如果草甘膦使用在普通大豆上则会产生药害,直接影响大豆产量。截止目前,我国尚未批准抗除草剂转基因大豆的种植,普通大豆田中不使用草甘膦,因此目前我国尚未在大豆上登记该农药。
 
    关于草甘膦在大豆中的限量标准制定情况。国际上制定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通行原则,均需要有农药生产企业在申请登记时提供的农药产品毒理、拟使用农作物上代谢和残留试验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后制定。我国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也遵循该原则。由于我国尚未批准抗除草剂转基因大豆的种植,国内普通大豆田中不使用草甘膦,缺乏制定草甘膦限量标准的科学数据,因此未制定该农药限量标准。
 
    随着我国进口大豆数量的增加,下一步,我部将通过监测进口大豆和国产大豆、豆油中草甘膦的残留量,按照我国居民大豆消费的数据进行膳食风险评估,在充分保障我国消费者健康和保护我国大豆产业安全的前提下,尽快制定出大豆中的草甘膦限量标准。
 
    二、咪唑啉酮类农药在我国登记及限量标准制定情况
 
    咪唑啉酮类农药,包括咪唑乙烟酸、甲氧咪草烟、咪唑烟酸、咪唑喹啉酸和甲咪唑烟酸等5种农药。国际食品法典(CAC)没有制定咪唑啉酮类农药在大豆中的残留限量标准。我国已批准咪唑乙烟酸、甲氧咪草烟和咪唑喹啉酸3种农药在大豆上使用,并制定了这3种农药在大豆中的残留限量标准(GB2763-2014)。其中,咪唑乙烟酸和甲氧咪草烟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1mg/kg, 咪唑喹啉酸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下一步,按照国务院审定的《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2015-2020年)》要求,我们将加快制定咪唑烟酸和甲咪唑烟酸在大豆中的残留限量标准。
 
    感谢你们对大豆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关注,希望今后继续支持我部工作。
 
    农业部
 
    2016年9月28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010-5919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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