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中小学门外道路50米内禁食品摊贩经营
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以下简称“三小”)的不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门槛,草案规定,对食品数量、经营范围和接触人群较大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制度,对影响范围相对有限的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卡管理制度。
为有效区分前店后坊、制售分离等多种业态混合的食品经营者,草案规定“三小”混业经营的,由食药监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经营种类主次确定经营种类。
对于食品摊贩的摊位经营问题,草案规定,应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摊位分配应当根据申请人数和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城区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县(市)城区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外道路两侧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草案列明“三小”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负面清单
针对“三小”既有共性又有各自特点的情况,草案在一般规定里明确了“三小”在生产经营时必须要达到的食品安全卫生的底线以及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并建立了证卡信息公示、进货查验记录等食品溯源制度。在分类管理方面,分别设置了各自的准入条件、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负面清单,以及各自行业应当遵守的特别规定。
如,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鲜乳制品、生食水产品、散装白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食品摊贩不得制作销售冷荤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和生鲜乳制品,不得销售散装白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高风险食品。
上了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草案规定了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食药监部门具体实施;乡镇(街办)协助食药监部门做好“三小”监管工作,各部门密切配合的机制,并将城市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贩占道经营和无备案卡经营的处罚权明确由城管部门实施,划清了与食药监部门处罚权的界限。
草案还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予以公开。对诚实守信者予以鼓励;对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应当增加检查频次,督促整改。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黑名单制度,将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改正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列入黑名单,并吊销其登记证、备案卡: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列入黑名单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经营者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网络食品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新兴食品业态,由于国家食药监总局已出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规章予以规范,草案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