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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食药办食流函〔2016〕16号)

   2016-10-13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95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桂食药办食流函〔2016〕16号【发布日期】 2016-09-28【生效日期】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桂食药办食流函〔2016〕16号
【发布日期】 2016-09-2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xfda.gov.cn/gxfdanet/BMWJ00104/24534.jhtml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食用农产品销售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据此,销售食用农产品依法不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得为单一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同时经营食用农产品和其他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的销售者,必须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严格落实《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加强对网络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
 
  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对单一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的网络食品销售者,因依法不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三方平台不得强行要求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只需对其进行实名登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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