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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理顺本市流通环节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食流〔2016〕515号)【2016-11-01实施】

   2016-10-28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89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食流〔2016〕515号【发布日期】 2016-10-26【生效日期】 2016-11-0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食流〔2016〕515号
【发布日期】 2016-10-26
【生效日期】 2016-11-01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sp/u1ai50543.html
各区市场监管局、农委、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理顺流通环节肉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5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54号)有关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现就有关本市流通环节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流通环节动物产品分销换证
 
  农业部门下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屠宰畜禽实施屠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进入本市流通环节(批发市场等)的动物产品在市内分销时不再实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分销换证。各食品批发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本市分销动物产品时,认真核查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向下游销售商出具加盖批发经营者印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和注明原始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单号的商品交易确认单(作为购货凭证)。
 
  二、进一步落实肉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
 
  按照《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版)》等要求,本市屠宰、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肉品企业应建立产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实施肉品信息追溯管理。相关企业在接收肉品时,应当将相关信息录入肉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出售肉品时应出具商品交易确认单或追溯单据,肉品凭商品交易确认单或追溯单据流通并实现全过程信息追溯。
 
  三、进一步落实市场举办者主体责任
 
  农产品交易市场举办者必须督促场内动物产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产品不得进场交易;对未出具加盖批发经营者印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未注明原始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单号的商品交易确认单、或者未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市场,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四、进一步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农业部门要加强源头监管,进一步做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监管工作,加强动物产品入沪指定道口的监管,完善产品信息的录入与对接共享。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肉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强化对肉品批发、零售和生产加工肉品企业落实信息追溯制度的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商务部门要加强肉品流通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指导、督促肉品流通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履行信息追溯义务。
 
  以上要求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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