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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食品安全执法规范化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食药监办〔2016〕237号)

   2016-11-16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130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苏食药监办〔2016〕237号【发布日期】 2016-11-14【生效日期】【效力】【备
【发布单位】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食药监办〔2016〕237号
【发布日期】 2016-11-1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611/t20161114_1252914.html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食品安全执法规范化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法〔2016〕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认真做好食品安全行政许可和食品生产流通企业日常检查,做好本区域内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食品添加剂的抽样检验及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派出机构要做好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农村集体聚餐的监管,可根据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委托,承担高风险重点食品之外的食品生产企业日常检查,确保辖区内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积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强化内部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设立独立的法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要配备专职法制员,负责本单位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实现案件调查审理相分离,保障案件办理质量和公平公正。
 
  三、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基层食品快速检验工作机制,推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与所承担的工作职能相适应,同时要加大对派出机构监管人员食品安全监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力度,促进监管人员尽快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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