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长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过期食品、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不适用于本办法。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未取得收运许可的单位、个人,或者放任其他单位、个人收运餐厨垃圾;将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店外摆放;将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垃圾;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排放;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的收运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的处置活动。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停业、歇业;倒卖餐厨垃圾;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和排放;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为食用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随意倾倒、排放餐厨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运、处置单位倒卖餐厨垃圾或者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