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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好“管食品安全的人”?常州同时出台两个办法

   2016-11-17 常州日报4620
核心提示:  常报全媒体讯 常州市日前出台《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和《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强化综合治理,维护百姓舌尖上
  常报全媒体讯 常州市日前出台《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和《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强化综合治理,维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据介绍, 考核主要分为4个步骤,即自查自评、实地检查、部门评审、综合评议。
 
  《办法》规定,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法,有4类情况发生的,直接判评不及格: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办法》规定,考核结果将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对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考评结果不合格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
 
  在责任追究办法中,首次出现容错机制,在明确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承担的职责,规定责任追究情形的同时,对“容错”范围、从轻、减轻追责的4种情形有了具体阐述:
 
  一是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
 
  二是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
 
  三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节;
 
  四是在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出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考虑,因事情紧迫、临机决断而出现失误和错误,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可以免予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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