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网和自建网站须备案
新出台的《办法》明确,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在食药监督部门备案,其中第三方平台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在省食药监部门备案;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建的交易网站在所在地县级以上食药监督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将通过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公开。
自建网站应公示执照等
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且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网络订餐送餐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送餐容器上应标示食品制作烹饪时间和安全食用时限。
不具备冷链配送条件的,不得配送冷食类、生食类和冷加工糕点等需要冷藏保存以保障安全的食品。
外卖网应到餐馆实地核查
第三方平台应建立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档案,规范和加强入网餐饮经营服务者主体资质审查,到网络订餐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进行现场核实,并建立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定期巡查制度。同时将平台中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许可信息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数据进行比对并进行实地核查,信息不符的不得上网。
第三方平台发现入网经营者存在无许可证经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平台服务,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第三方平台应采取调整搜索排名、暂时或永久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措施督促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
不备案可罚3万元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平台提供者赔偿。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如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