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张某在武进区一家超市分两次花447元买了15瓶“蜜研坊”牌蜂蜜,看到蜂蜜外包装上标注了执行标准为GB14963-2011,等级为一级品。
张某回家后,查阅了卫生部颁发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发现其中并没有规定蜂蜜的质量等级,也就没有所谓“一级品”的说法。张某认为,这属于标注内容虚假,超市行为已构成欺诈。在与超市多次协商无果后,今年年初,他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一赔三,共1788元。
超市则辩解,所售商品经检验质量合格,没有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而且进货渠道正规,相关手续合法。再说,在行业性标准里,有蜂蜜的等级分类,标注等级并无不妥。
今年6月,武进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蜜研坊蜂蜜的执行标准是GB14963国家标准,但国家标准中并无等级规定。这在产品外观上已对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形成一定误导,有可能使消费者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商品欺诈。据此,支持了张某退赔1788元的诉讼请求。
该超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常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