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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16-11-30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6940
核心提示: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近年来,各区和相关部门不断加强对畜禽、鲜蛋产品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近年来,各区和相关部门不断加强对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的监管,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涉及畜禽产品、鲜蛋产品、水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还屡有发生,危害了广大群众的饮食安全,扰乱了市场秩序。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规范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中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问题,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打击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中非法添加、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等违法行为。通过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不规范用药行为,清理违法违规网站,查办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使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领域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构建起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监管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首都市民食品安全。
 
  二、工作内容
 
  各区和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加大风险隐患排查,找准问题根源,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案件,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开展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一)整治规范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兽药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以整顿规范兽用化学药品生产经营主体为抓手,摸清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情况;进一步规范兽用抗生素生产质量管理,严格核查原辅料来源、质量检验等情况,认真核对批准生产的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发现非法添加、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进一步规范兽用抗生素经营管理,严格核查兽用抗生素标签和说明书、抗生素原料药销售记录,发现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把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小区、户)等兽药使用单位、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硝基呋喃等禁用兽药的行为,对于孔雀石绿等具有抗生素功能的禁用化合物,要建立实名购买和流向登记制度,实施严格管控。
 
  (二)整治规范兽药使用行为,提高安全用药水平
 
  以整顿规范兽药使用主体为抓手,严格落实安全使用有关规定,强化使用者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督促指导抗生素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用药各项制度。实施兽用抗菌药安全使用能力提升工程,编制印发兽用抗菌药安全使用问答,支持各地采取多种宣传培训措施,切实提高基层养殖者用药能力和水平。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健康养殖;按照《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严格管控抗菌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严格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从源头督促饲料生产企业规范使用及产品标识。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使用处方药、滥用抗菌药物等违法行为。在水产品养殖环节开展以北京地区特色养殖的水产品以及孔雀石绿、硝基呋喃为重点的水产品集中治理,督促养殖企业(场、户)强化内部质量控制,采取标准化、自检等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用药行为。
 
  (三)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兽药信息及销售兽药的违法行为,提高兽药市场规范水平
 
  以整顿规范利用互联网发布兽药信息、销售兽药主体为抓手,摸清网上销售兽药特别是抗生素的基本情况,调查、收集、整理、汇总假冒兽药企业、发布假兽药信息、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形式的网站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核实确认为非法的,依法予以处置。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宣传和告知活动,积极引导第三方交易平台、各类兽药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网络宣传和经营兽药等活动;探索建立互联网兽药销售监管联动机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净化兽药网络市场环境。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硝基呋喃等禁用兽药的行为,对网络销售孔雀石绿等具有抗生素功能的禁用化合物,要建立实名购买和流向登记制度,实施严格管控。
 
  (四)整治规范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高市场销售的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以落实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和销售者主体责任为抓手,加强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认真落实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公示、监督抽检或者快速检测等义务,发现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严格监督销售者切实加强自律,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保证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来源可查。严厉打击在销售过程中随意添加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化合物。
 
  (五)整治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和暂养行为,提高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餐桌质量安全水平
 
  以整顿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为抓手,严格落实餐饮监管有关规定,督促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水产品暂养期间使用禁用兽药及化合物等违法行为。
 
  (六)整治抗生素等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提高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全程监管能力和水平
 
  以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生产运输环节、市场销售及餐饮环节监督抽检为抓手,扩大对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中抗生素等药物残留抽样覆盖范围,增加风险隐患品种抽检数量和频率,切实掌握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健全完善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发现药物残留超标等问题样品,要实施来源追溯和去向追踪,及时将追溯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市卫生计生委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时,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监测过程中发现隐患,要将具体情况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相关部门。
 
  对监测发现危害较大的不合格产品和屡出问题的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生产经营者要列入“黑名单”并清退出首都市场,形成品种退市、企业退市和产区退市的惩戒机制,并将下架退市信息及时向产品源头相关部门通报。
 
  三、部门分工
 
  各区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重点针对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深入摸排问题隐患,加大打击力度。建立完善和落实市场准入、产品追溯、信息通报、移送跟踪、执法联动等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着力解决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强化协同配合,构建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监管长效机制
 
  市食药安办负责组织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工商、城管、出入境等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集中整治,协调跨部门、跨区域行动。区(地区)及街乡食药安办要充分发挥区域性综合协调作用,组织辖区相关部门认真开展整治工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重点环节整治,严厉打击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开展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整治行动;着力规范本市畜禽屠宰经营行为、强化屠宰检疫监管;开展水产品养殖环节“三鱼两药”的集中治理;加大抽检力度,实施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抗菌药残留监测,不合格产品严禁上市销售,并实施追溯处理,涉及其他环节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加强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监督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利用网络违法宣传、销售兽药行为和利用网络发布假劣兽药信息、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源头监管,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开展市场经营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水产品市场经营环节的集中治理,加强监督抽检,对兽药超标的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实施追溯,涉及其他环节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监督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农业部门还未出台检疫检验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除外)、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水产品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避免采购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保证采购的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来源可追溯。
 
  公安部门要应用情报信息资源和专业技术手段,深挖案件线索,加强行刑衔接,主动侦破跨地区、长链条食品安全案件,从严打击涉及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涉嫌消费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城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流动商贩的监管,加大对市场周边从事生鲜禽类产品非法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进口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中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监测和致病菌的耐药监测,对监测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配合市食药安办、农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于发布假劣兽药信息、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违规网站依法进行处置。
 
  四、工作安排
 
  从即日起至2017年10月底前,各区和相关部门要采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等多种形式开展集中整治活动。要组织力量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大中型养殖场(小区)、散养集中区域等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检查重点,实现检查对象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全覆盖。要突出人畜共用抗生素药物及禁用化合物、容易滥用兽药的监督抽检;对于网络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突出职能部门主动监测和社会多方面举报信息核查。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2017年11月底前,各区和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本行政区域内的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并报市食药安办和相关对口职能部门,包括整理行动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同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各区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落实责任,各区(地区)要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明确监管责任,要主动发现、科学处置、及时上报相关问题,确保整治效果。
 
  (二)严格监督执法,强化责任落实
 
  各区和相关部门要严格监督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加强自律,规范自身行为,自觉履行质量安全责任。要加大抗生素等兽药、禁用化合物的抽检力度,强化抽检结果利用,每月的抽检信息要及时上传汇总,梳理分析不合格信息,增强发现问题的靶向性,指导基层加大查处违法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的针对性。对于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跟进实施检打联动,追溯问题源头。要加大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于投诉举报、巡查检查、检验检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大要案件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
 
  (三)加强信息共享,强化案件协作
 
  各区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络,互通共享食品安全政策信息、风险监测信息、案源及处罚信息、检测和产品下架退市信息。要加强执法办案协作,积极协调有关问题,联合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等工作,共同打击跨部门、跨区域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宣传引导,动员社会监督
 
  各区和相关部门要加强与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沟通,及时了解企业需求和行业动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做到守法诚信经营。要充分发挥有奖举报作用,畅通12331、12315等渠道,及时处理群众、新闻媒体、业内人士的举报和消费投诉,对符合条件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鼓励全社会共同监督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期间,要及时对外发布专项整治行动部署以及取得的成效,以曝光典型案例、发布消费提示等形式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适时组织新闻媒体就掌握的案件线索开展深入专题报道,打造舆论宣传声势,有效震慑违法从事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生产经营行为。
 
  市食药安办联系人:王立华,联系电话:83978727。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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