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是西安人,在城北经营一家粮油店。从2016年5月份以来,王某某先后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食用盐销售给李某某经营的面馆和曹某某经营的包子铺等。
2016年6月29日上午,盐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在新城区幸福新村王某某经营的粮油店内查获了350g规格的冰凌牌海藻碘盐168kg(350g×60×8包)、400g规格的冰凌牌加碘精制盐120kg(400g×50×6包)。经鉴定,查获的14包食用盐的碘含量均不符合国家标准。
2016年8月19日,王某某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新城警方传唤到案,同日被刑拘。近日,新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相关法律,王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另外,警方所查获的350g规格的冰凌牌海藻碘盐8包、400g规格的冰凌牌加碘精制盐6包,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