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警示消费者,切实保证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我局现对2016年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及产品合格信息(第二十八 期)进行公示。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5类食品130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5批次。其中,乳制品2批次,薯类及膨化食品5批次,糖果制品7批次,全部合格;水产制品8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酒类108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现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标称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和不合格指标具体信息如下:
(一)水产制品3批次:标称延边百川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鳕鱼丝(微辣)中检出挥发性盐基氮超标;标称辽源市会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明太风味鱼两批次(生产日期:2016年7月18日和2016年7月20日)中均检出挥发性盐基氮超标。
(二)酒类2批次:标称吉林省长红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钱中钱(白酒)中检出酒精度不达标;标称吉林省长红(长晖)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钱中钱(白酒)中检出酒精度不达标。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吉林、通化、辽源、延边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吉林、通化、辽源、延边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
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标识等是否齐全;查看真空包装是否漏气涨袋、有无变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及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