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黄平县无业女潘某某为了获利,于2015年10月至11月非法从广东低价购进假冒“粤盐”牌500克装加碘精制盐(经贵州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碘含量为零,为工业用盐),冒充食用盐采取走村窜寨的方式高价售卖到本县及施秉县的部分农村地区。潘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黔东南盐务管理局协助及公安人员侦查取证,于2015年11月18日由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后查明其销售假盐数量共计1111.5公斤,收缴和接受群众上交的假冒食盐共计918公斤。
该案经黄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于2016年11月27日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依法扣留的违法盐产品已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