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提高我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了《关于2016年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藏食安委〔2016〕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进行了安排部署。
按照《通知》要求,自治区食安办积极协调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农牧厅、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5部门组成3个考核评价组,分别由区教育厅副厅长次仁多布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格桑玉珍、食品安全总监黄元贵带队,于2016年11月28日—12月4日分赴七市(地)开展2016年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
各考核组根据《通知》要求,采取召开会议、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七市(地)政府(行署)进行考核,并随机对全区14个县(区)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抽查。同时,对1家屠宰场、11家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场)、10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5家食品经营企业、9家农(集)贸市场、14家学校食堂等进行了实地检查。
各考核组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现场考核情况对七市(地)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综合评价,并向自治区食安办提交了考核评价报告,经自治区食安办汇总,形成了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报告,将于近期上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根据《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年度考核结果将在全区通报,并对考核中取得良好以上等次的市(地)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