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食品摊贩应具备防腐保鲜、防尘、防蝇、防鼠以及存放垃圾和餐厨废弃物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食品摊贩在从事经营活动前,要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备案申请,经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发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制发的包括食品摊贩名称、经营区域、经营时间、经营品种等内容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备案后,食品摊贩应在摊位醒目位置悬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做到“亮证经营”。
《办法》明确,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区域和确定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禁止在幼儿园、中小学校校门口100米半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管;城管、环保、民族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与食品摊贩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摊贩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场、城管等部门,应当采取常规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引导督促食品摊贩诚信守法经营,保障食品安全。对于划定区域内的食品摊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划定区域外的食品摊贩由城管部门负责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