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5日,郑希在网上购买了21袋总价值882元的枸杞。郑希收货后发现,该产品执行标准为GB/T18672-2002,但该标准已于2014年废止,被GB/T18672-2014代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的规定,该食品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20日,应当执行GB/T18672-2014国家标准,该厂商执行过期标准生产、销售的食品明显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此,郑希将其告上法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作为消费者,除要求退款外,还要求10倍价款的赔偿金。郑希最终除了获得退款882元外,还获得了赔偿金88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