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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一无证食品黑作坊被查获 负责人被提起公诉

   2017-02-07 东方网3630
核心提示: 据《劳动报》报道,近日,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食品安全案件,该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一熟食作坊
   据《劳动报》报道,近日,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食品安全案件,该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对一熟食作坊的负责人许建国提起公诉。
 
  2016年1月21日,宝山公安分局会同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熟食作坊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正在加工的鸡爪、牛肚等熟食,后经检测,现场抽样熟食均含甲醛成分,其中蹄筋中甲醛含量9.05mg/kg,泡椒凤爪中甲醛含量6.4mg/kg,而猪耳和鸭胗中甲醛含量更是高达240mg/kg和263mg/kg,均属于检验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制品。
 
  甲醛被列入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据许建国供述称,其和妻子于2015年11月左右开了一家熟食作坊,没有办理过相关资质。为了让肉质看上去松、嫩、口感好,把材料放入自来水浸泡,浸泡过程中加入烧碱(即“鱿鱼水发剂”),泡好后用清水过三至四次,随后加入辣椒等作料加工,再到附近菜场摆摊出售。
 
  许建国辩称,甲醛系食材购买时已有的,否认其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甲醛,其所添加的“鱿鱼水发剂”属于食品加工助剂,经检测符合标准。在此情况下,既不能认定许建国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也不能认定许建国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因此不能认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许建国不能认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许建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许建国生产、销售的食品均被检测出含甲醛成分,属于检验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并且其经营的系无证黑作坊,应当认定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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