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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利辛首例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案终审判决生效

   2017-02-16 中国网3880
核心提示:近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利辛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办的王某学等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被告人
     近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利辛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办的王某学等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陆某某等十名被告人以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刑罚;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某等九名被告人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4年6月至11月上旬,利辛县城关镇人食品经销商王某某为贪图暴利动起了歪脑筋,明知他人提供的冷冻动物产品无检验检疫证明,仍非法低价购进属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明令禁止销售的印度、博茨瓦纳等国产牛肉及副产品,向下游商贩陆某某等九名被告人批量销售35余吨,查获时已对外销售14余吨。2014年11月27日,利辛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场联合进行检查时在城关镇王某某经营的冷库内当场查获上述产品20余吨,后王某某、陆某某等十名嫌疑人被利辛县公安局分别抓获。在随后的审讯中,王某某等十名嫌疑人对销售境外劣质走私牛肉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6年9月19日,利辛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等十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经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等十名被告人销售属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牛肉及副产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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