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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执法办案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2-16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163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2016-12-30【生效日期】 2016-12-30【效力】【备注】http://ww
【发布单位】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6-12-30
【生效日期】 2016-12-30
【效    力】 
【备    注】 http://www.fjfda.gov.cn/zwgk/gzwj/201702/t20170214_674872.htm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计委、公安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粮食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执法信息互通,形成执法联动合力,强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计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粮食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制定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执法办案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卫生和计生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6年12月30日

    福建省食品安全执法办案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推动科学、高效执法办案,最大限度消除食品安全事件带来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特制定建立各部门之间执法办案联动工作机制的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全省食品安全执法办案联动机制,加强食品违法犯罪信息沟通和执法协作,切实加强行刑衔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省食品安全联动执法的组织领导,保障食品安全执法办案联动工作机制的正常运转,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成立省食品安全执法办案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计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粮食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执法办案联动工作机制并督促落实;

  (二)部署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联合查处、整治活动;

  (三)强化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四)加强信息互通,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总体情况,分析研判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五)对重特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实行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各部门在办案过程中的协调配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日常管理工作。

  三、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执法办案工作衔接,共同研究解决食品案件执法过程中职能交叉和空白的问题,进一步厘清责任边界,规范执法行为,落实监管职责。

  (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依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处置制度;

  2.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3.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农业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粮食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相关职责领域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4.在职责范围内协助提供涉案物品检验结论、认定意见等技术支持。

  (二)省卫生和计生委员会

  1.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修)定(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公开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信息;

  2.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涉及农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粮食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相关职责领域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3.在职责范围内协助提供涉案物品检验结论、认定意见等技术支持。

  (三)省公安厅

  1.组织开展打击食品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

  2.依法受理、侦办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食品案件,查办适用行政拘留案件;

  3.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移送涉嫌行政违法案件;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四)省农业厅

  1.依法查处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2.依法查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3.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屠宰及生鲜乳收购环节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4.依法依职能分工查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粮食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相关职责领域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5.在职责范围内协助提供涉案物品检验结论、认定意见等技术支持;

  6.与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五)省海洋与渔业厅

  1.依法查处水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2. 依法查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及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农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相关职责领域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3.在职责范围内协助提供涉案物品检验结论、认定意见等技术支持。

  (六)省粮食局

  1.依法查处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危害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2.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相关职责领域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3.在职责范围内协助提供涉案物品检验结论、认定意见等技术支持。

  (七)福建、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及时发现进出口食品环节的违法线索,依法查处进出口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2.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及农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粮食部门等相关职责领域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3.在职责范围内协助提供涉案物品检验结论、认定意见等技术支持。

  四、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强化协作配合,共同建立健全联动执法各项长效工作机制,推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深入开展。

  (一)联席会议机制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参加人员为成员单位稽查执法部门、接诉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会议议程主要是通报在处理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过程中的情况和信息,协商解决联动执法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对重大、紧急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临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二)信息共享机制

  强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力度,根据工作需要增加风险监测、分析的品种和范围,切实摸清危害因子种类、范围和危害程度,为食品安全科学监管提供技术依据。建立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分析、研判等信息共享制度,成员单位要及时相互通报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信息,包括“问题限时专报(24小时内)”、简报信息、检查抽检通报、大要案案情、专项行动情况等,加强质量安全风险交流合作。各成员单位建立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通知和接收信息。上述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每月至少相互通报一次。重大信息应当及时通报。

  (三)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机制

  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属于其他成员单位管辖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单位。情况紧急且需先行采取措施的,可商请同级的相关部门或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各成员单位在查办食品案件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并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案件移送情况应当及时录入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

  (四)联合执法机制

  充分发挥成员单位的合力作用,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制假售假、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等严重违法行为,以查处走私冻品、利用餐厨和屠宰废弃物加工食用油、互联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等案件为重点,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合打击行动,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依法从快从严打击整治。依据成员单位相应职责领域,领导小组可以研究决定联合整治行动的负责单位,明确执法主办和协办单位,统一指挥,密切配合。主办单位要主动通报案情,提出协助调查请求,积极沟通协调,跟踪案件进展;协办单位应积极协办,按要求时限反馈协查结果。公安部门商请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各成员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通过联合执法全面排查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隐患和“潜规则”,集中力量解决农兽药残留超标、违法使用高毒农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突出违法违规案件。

  (五)案件联合督办机制

  涉及本部门监管职责、监管区域外的案件,要实行联合督办,重点针对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隐患和“潜规则”如:农兽药残留超标、违法使用高毒农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突出违法违规问题。相关成员单位对联合督办的重大案件的调查、违法行为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办案程序、处罚及移送、行刑衔接等环节要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案件信息发布机制

  成员单位要按照事权划分,相互协作,规范信息发布机制,逐步完善食品安全案件信息的草拟、审批、发布机制;根据具体食品安全事件对信息分门别类为内部发布、行业发布、区域发布、社会发布和政府发布等,及时、客观、准确发布食品安全案件信息,重点明确需要成员单位联合发布的食品安全案件信息相关工作程序和负责人,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案件信息;加强信息发布前舆情应对分析协作,正确引导舆论。对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失信违法行为,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失信违法主体,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在执法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确保联动执法的合法性、科学性和严肃性。

  (二)严守工作纪律

  参加联动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

  (三)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

  各成员单位下属设区市、县级、乡镇单位食品安全执法办案联动工作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省食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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