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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黑龙江省拓展内贸货物经俄罗斯过境运至我国沿海口岸检验检疫相关事宜的公告(2017年第11号)

   2017-02-21 质检总局543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 2017年第11号【发布日期】 2017-01-25【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为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7年第11号
【发布日期】 2017-01-2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拓展内贸货物南北运输渠道,扩大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推进东部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检总局现就黑龙江省内贸货物经俄罗斯过境运至我国沿海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事宜公告如下:
 
  一、将玉米酒糟粕、玉米胚芽粕和玉米淀粉纳入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范围,并可以按跨境国要求、依企业自愿申请对跨境运输的货物实施检疫并出具检疫证书。
 
  二、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南沙港、盐田港、蛇口港、福州港、湛江港、厦门港、太仓港为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口岸。增加俄罗斯拉夫扬卡港为中转口岸。
 
  三、其他事项仍依照质检总局2015年第86号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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