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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射阳:因产品生产厂家瑕疵 消费者诉求十倍赔偿

   2017-02-22 中国网4330
核心提示:近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2月在射阳某超市购买阿胶蜜枣,合计价款1000余元。食用该产
    近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2月在射阳某超市购买阿胶蜜枣,合计价款1000余元。食用该产品后,感觉不适,即查询到该包装袋上的生产厂家山东某食品公司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12年至2015年,之后该公司没有取得新的许可证。该超市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查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王某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返还货款1000余元,并承担货款的10倍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该食品公司已于2014年5月份授权另一家公司生产蜜饯,有效到2018年5月止,该蜜枣每批都有合法检测报告,因另一家食品公司包装环节疏忽,导致生产厂家与实际生产厂家不一致,且该公司的行为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故该院审理认为王某与该超市的买卖合同成立,但王某所购买的产品为合格产品,不存在不能食用的问题,该超市不构成违约,因此王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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