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城镇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周边200米范围内,以及公共厕所25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显著位置,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当穿戴整洁,保持个人卫生,从事现场制售食品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口罩。
此外,办法明确提出食品摊贩不得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和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不得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食类、冷食类、现制乳制品、裱花蛋糕等食品,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摊贩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救治食品中毒人员,并留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扩大,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食品摊贩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出现未按规定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或者公示卡所记载的信息与实际不符,或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转让、出租、出借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以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履行规定义务情形,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