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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7-03-12 国务院法制办447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
【发布单位】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dfzfgz/201703/20170300482793.shtml
  为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部分修改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昆明市牛羊屠宰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删去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农业”。
 
  二、《昆明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将第六条修改为:“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投资形式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
 
  三、《昆明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卫生监督管理。”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第二款”。
 
  四、《昆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第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每日至少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1次,并及时进行处置;”。
 
  该条其他项的序号依次顺延。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处以300元罚款;因泄漏、泼洒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物,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违反规定的运输车辆未经整改的,不得上路行驶。”
 
  五、《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国家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及其规划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删去第十一条第(四)项,该条其他项的序号依次顺延。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路灯灯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有关要求,设置期限不得超过90日,并应当在设置期限界满后5日内自行拆除。
 
  (二)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得超过10日,设置期限界满后1日内自行拆除。”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及其效果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证手续。其中,利用路灯灯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报市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审核。”
 
  六、《昆明市建设领域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6号)
 
  将第一条中“《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修改为“《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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