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表彰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食品安全法》、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同意设立湖北省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表彰项目的相关规定,我办起草了《湖北省食品安全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3月28日前以纸质和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办。
联系人:刘敬斌
电 话:87111668 87111645(传真)
邮 箱:hbshipin@163.com
附件:湖北省食品安全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
附件
湖北省食品安全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表彰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是指省人民政府对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省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省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由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具体工作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分为集体奖和个人奖两个类别。
集体奖获奖名额原则上每届不超过10个,个人奖获名额不超过20人。
第六条 省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采取申报评审制,每三年申报评审一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组成。
第七条 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发布湖北省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奖励方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可以申报省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
(一)获得国家级食品安全类表彰,成绩突出的;
(二)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在食品安全监管创新上成效显著,获得国家有关方面认可的;
(三)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查处重大食品违法案件中成绩突出的;
(四)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食品应急保障成绩突出的;
(五)认真落实“党政同责”、“四有两责”,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保障水平显著提升,群众满意度高,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的;
(六)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监管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成效显著的;
(七)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的;
(八)其他食品安全成绩突出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可以申报省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
(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事迹突出的;
(二)在食品安全监管创新上成绩突出,获得国家有关方面认可的;
(三)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查处重大食品违法案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预防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作出突出贡献,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
(六)其他食品安全成绩突出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报省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
(一)辖区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因食品安全失职、渎职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十一条 省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申报评审程序:
(一)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发布全省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奖励方案。符合条件的集体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安(药)办或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申报;
(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安(药)办或者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对申报的集体和个人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通过名单向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三)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省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评审专家委员会对推荐名单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确定拟奖励名单;
(四)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将拟奖励名单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五)根据公示情况,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确定拟奖励的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省政府对确定的奖励对象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被评为省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的集体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被评为省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的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
对受奖励的集体按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对受奖励的个人按照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十三条 申报省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将取消相关奖励,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奖励:
(一)隐瞒错误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获得荣誉称号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撤销奖励的,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撤销省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收回奖金、证书等,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将省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奖励资金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调整奖励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