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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应增强“证据”意识

   2017-03-24 中国食品网4660
核心提示:今年的消费维权年主题是:网络诚信,消费无忧。我们大家人人都是消费者,共同的心愿就是放心消费和安全消费希望经营者诚信戒欺
       今年的消费维权年主题是:“网络诚信,消费无忧”。我们大家人人都是消费者,共同的心愿就是放心消费和安全消费希望经营者诚信戒欺,守法经营,让消费者消费无忧,天天都过“3.15”。但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多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尤其是农民朋友,眼下已进入春耕季节,购买化肥、复合肥、农药、农机、种子等,到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门店购买,无论和经营者熟与不熟,一定索要发票,有手机的,拍几张购肥时的电子照片留存,能录视频的更好。一旦农资出现问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及时向当地的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3.15投诉举报中心投诉,因有充足的证据,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笔者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工作20多年,牢记宗旨,情系消费者,倾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甘为农民鼓与呼,亲自参加调解了多起重大消费纠纷,为维护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曾在法庭上慷慨陈词,依据法规和充足的证据,为农民权益据理力争,和同事们一道,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群众的赞誉。实事求是的讲,大部分经营者是守法经营,讲求诚信的。但是个别经营者由于疏忽大意,出现失误,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极个别不法经营者,受利益驱动,损人利己欺骗消费者。因此消费者要做聪明的消费者,善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养成消费索要发票和保留有关证据的好习惯,消费时的举手之劳,对以后维权致关重要。

       2008年,在调解一起跨市区西红柿种子纠纷时,涉及六个县市600多户农民,我局领导非常重视,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项工作组,由县消协秘书长徐景杰牵头,自己和多名同事参加维权调解工作。大家情系消费者,克服重重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向老板宣讲法规,摆事实讲道理,晓之利害,通过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老板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和自己的责任,积极担当,同意补偿农民朋友经济损失,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后期押楼贷款赔偿农民经济损失。可赔偿需要核实“发票”,有的农民朋友,没有发票,保留了种子袋也起到了“证据”作用,因为老板是独家代理,为了核实这部分人的损失,可谓一波三折,最终赔偿农民朋友100多万元,受到农民朋友的高度赞誉。河北电视台、《河北科技报》等多家新闻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在调解一起火腿肠过期纠纷时,一位女士招待从城市来的亲戚,到一家门市买了火腿,做饭时亲戚发现火腿已过期四五天,这位女士非常尴尬。第二天到我局3.15投诉,但是因没有发票,老板以人太多记不清为由推托,工作人员多次提醒女士找出相关“证据”,最终消费者在家找出了购物袋,袋上印着门市的名称,工作人员向老板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老板才补偿了该女士。故此,“证据”对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可以说是维权的“利器”。在调解西瓜种子纠纷、化肥纠纷、农药纠纷等众多纠纷中,“证据”的作用非常重要。一张小小的发票,一个包装袋,随手拍下的照片、视频等,都能发挥作用。农民朋友在购买农资、化肥、复合肥、种子、电器、手机、电脑、农机、猪肉、等食品、商品时,勿忘索要发票,保留证据,一旦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大胆维权,及时向当地的3.15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人人增强维权意识,能促进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优化消费环境,产生多赢效果。  河北省饶阳县食品和市场监管局  刘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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