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源头泉饮品有限公司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16年3月17日,夷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宜昌市源头泉饮品有限公司在夷陵区鸦鹊岭镇龙潭村1组无证生产经营桶装水。
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08年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现已超过有效期限。当事人未更换新证仍然从事桶装水生产,生产经营“清新牌”生态水、纯净水,“故园泉牌”生态水、纯净水四种桶装水。该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16年3月17日、3月30日对当事人无证生产的158桶桶装水,贮水罐、套装机、封口机等桶装水生产设备进行了查封。2016年4月8日该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内仍有桶装水99桶,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发现的桶装水进行了查封。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8日,当事人共生产桶装水1681桶,除去该局查封的257桶外,其余均已销售。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四种桶装水销售价格一样,每桶售价均为3元,共销售1424桶,合计销售金额为4272元,其生产的桶装水货值金额为5043元。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述,该公司未建立台账、财务帐,销售的桶装水也未获利。当事人生产桶装水分别销往宜昌市内以及夷陵区,现均已调取当事人代理商出具的进货证明。2016年4月15日当事人向该局申请对其被查封产品进行先行处理,该局依法对其被查封的桶装水进行了销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夷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桶装水257桶;2、罚款8万元。
秦洪杰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兴 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13日在兴山县高桥乡龚家桥村四组秦洪杰榨油坊生产的菜籽油进行抽样送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016年5月20日出具的检(业)字2016-SP03903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苯并(a)芘不符合GB1536-2004《菜籽油》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于2016年5月31日将该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表示放弃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加工厂成品间内两次查封扣押的菜籽油共计754kg,销售价为16.00元,货值金额为12064.0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无法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及《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754kg菜籽油;2、处罚款156832元
远安县夕阳红托老护理中心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安排
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14日上午复查远安县夕阳红托老护理中心整改落实情况时发现当事人仍存在食堂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未落实食品原材料登记台账制度以及未落实食品留样制度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食品安全法》之规定,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及《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8000元。
韩庆忠(秭归县茅坪镇鸳珠岭茶厂)拒绝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抽样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涉嫌犯罪案
2016年5月9日,秭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抽检工作安排,会同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一起对韩庆忠经营的秭归县茅坪镇鸳珠岭茶厂实施茶叶监督抽检工作,当事人拒绝抽检,先后3次夺走了执法抽检人员手中的抽样包装袋,不允许抽取成品样本,其家属韩露露、韩玉和、韩晓红、张祥翠也跟着阻碍取样。
工作人员再次对他们进行劝告,但在劝告中,该厂负责人及其家属聚众暴力袭警,并锁住大门,限制县食药局执法人员、检验检测中心抽检人员和两名民警人身自由。并将该局5名执法人员和县检验检测中心2名技术人员撤离车辆堵住,非法扣留和阻止执法人员长达5个多小时。
当事人拒绝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规定,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秭归县公安局依法查处。2016年10月14日,秭归县人民法院于以(2016)鄂0527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韩庆忠、韩露露、韩玉和、韩晓红、张祥翠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韩庆忠、韩露露、韩玉和、韩晓红、张祥翠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李小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案
2016年8月16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对位于宜昌高新区港窑路24-7-001号李小俐的食品生产小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卤制品加工间案几下发现有产品名称为“复配食品添加剂 复配着色剂 配方9(日落色)”的食品添加剂两瓶,其中一瓶未开启使用,另外一瓶已开启,使用约四分之一瓶。
上述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不包括肉制品,现场对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以备查,拍摄现场照片五张佐证,同时对其冰柜内冷冻的半成品“虎皮凤爪”进行抽样送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2016年9月2日收到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虎皮凤爪”的检验报告(编号:检(业)字2016-SP09124号),报告结果判定:经抽样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80元;2、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0380元。
宜昌仙农农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案
2016年4月21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收到广东省四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来的(2015)(粤)质检字019号检验报告,该报告反映在其监督抽样检查中发现宜昌仙农农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23日的“仙美”890F(20Kg/罐)果蜡经检测,灼烧残渣项不符合GB12489-2010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2160元。
宜昌至善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16年4月5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接广东省四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来的ZF1600221号检测报告,该报告反映宜昌至善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批次为20151018的红油笋丝经检测,苯甲酸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根据《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1元;2、处罚款人民币575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7581元。
郑诚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16年8月3日,伍家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郑诚经营的位于万达附近某眼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的柜台上摆有某品牌的软性角膜接触镜、滴润多功能隐形眼镜护理液和傲滴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并对外进行销售,经查证确认,郑诚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该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郑某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隐形眼镜68盒、隐形眼镜护理液21盒;2、没收违法所得2170元;3、罚款65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