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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在药店买到“三无”燕窝获得10倍赔偿

   2017-04-06 新商报8360
核心提示:  郭小华(化名)在位于海口的海南某大药房连锁分店购买到两盒燕窝,回去发现该产品上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厂名等内容
   郭小华(化名)在位于海口的海南某大药房连锁分店购买到两盒燕窝,回去发现该产品上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厂名等内容,系“三无产品”。随后,郭小华将商家告上法庭,并请求10倍索赔。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海南某大药房连锁分店向郭小华退还货款9478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94780元。
 
  2015年11月11日,郭小华在海南某大药房连锁分店先后分两次购买了两盒燕窝,其中一盒价值4854元,另一盒价值4624元,并当场分两次刷卡付了款。该连锁分店向郭小华出具了购物、刷卡小票。然而,郭小华回去后却发现,自己刚购买的燕窝盒子的外包装上虽然标有商品的简介、性味、功效、用法、食法、贮法,但却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厂名等内容。随后,郭小华将其购买燕窝的海南某大药房连锁分店和该分店所属总公司海南某大药房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海南某大药房连锁分店退还货款9478元,并10倍赔偿94780元,共计104258元;海南某大药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海南某大药房连锁分店向郭小华退还货款9478元;海南某大药房连锁分店向郭小华支付赔偿金94780元;海南某大药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海南某大药房公司与海南某大药房连锁分店不服,并上诉称涉案产品属初级农产品,不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或是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同时共同提交了证明出售的燕窝已明确定性为农产品的证据。海口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食品药品纠纷赔偿案件,海南某大药房连锁分店是否存在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是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海南某大药房连锁分店向郭小华出售的燕窝未标注保质期、厂名、厂址等内容,该店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讼争燕窝的采购渠道和供货者的信息,亦无法证明销售的燕窝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也不能证明郭小华购买涉案产品系知假买假,故海南某大药房连锁分店作为经营者对此是明知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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