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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机关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青食药监餐通〔2017〕59号)

   2017-04-20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08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青食药监餐通〔2017〕59号【发布日期】 2017-04-13【生效日期】【效力】【
【发布单位】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食药监餐通〔2017〕59号
【发布日期】 2017-04-1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7413/n411519343.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目前机关食堂(机关食堂包括行政单位食堂、事业单位食堂、企业食堂、特殊机构食堂。特殊机构包括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食品安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部分食堂负责人食品安全意识不强、食堂基础条件不达标、管理制度和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甚至还有不少食堂存在无证供餐现象。为切实加强我省机关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工作人员、服务对象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机关食堂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餐饮环节的规范要求督促落实机关食堂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重点从三个方面检查:一是该机关食堂是否具备开办条件;二是该机关食堂采购、贮存食品原料等是否符合要求;三是该机关食堂在食品加工操作过程中是否符合要求。具体检查内容可根据附件1表中所列内容检查。
 
  二、工作要求
 
  一是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摸排本行政区域内机关食堂基本情况,建立监管档案,实现全覆盖、无死角。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机关食堂的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并把机关食堂列入本地区监督抽检的范围内,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结果。
 
  二是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责令限期办证;未及时办理变更、延续、补办或注销手续的,责令其及时办理;拒不办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于专项检查、监督抽检和举报投诉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三是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专题讲座、宣传栏、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机关食堂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力度,督促其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拒绝采购、经营来源不明、标识不清、超过保质期限、感官性状异常等不利于身体健康的食品。
 
  四是要求机关食堂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合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食堂开办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医疗机构组织救治。对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或隐瞒不报的机关食堂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是请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开展机关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情况,于2017年8月31日前上报省局,同时填报附件2的统计表。
 
  联 系 人:储建红
 
  联系电话:0971-8865683(传真)
 
  电子邮箱:36787698@qq.com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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