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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岭判决首例“口水油”案件

   2017-04-20 台州晚报7530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随着温岭市司法机关专项打击的深入,一批火锅店等涉嫌使用回收口水油的违法行为得以曝光,相关涉案人员相继落网。近日
     今年以来,随着温岭市司法机关专项打击的深入,一批火锅店等涉嫌使用回收口水油的违法行为得以曝光,相关涉案人员相继落网。近日,该系列案件又有了新进展,经温岭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温岭市法院对该市一起“口水油”案件作出判决,两名被告人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据悉,这是温岭判决的首起“口水油”案件。
 
    去年9月,玉环人郑某在温岭城西街道开了“川哥”火锅店。为了让火锅的口味更地道,郑某特意聘请了四川男子赵某为厨师长。
 
    郑某称,自己在重庆时,知道很多辣火锅底料加了一种“老油”,这样一来,味道会更好。为了吸引顾客,他让赵某制作“老油”。所谓“老油”,就是“口水油”。
 
    赵某将客人吃剩下的辣火锅底料倒入两层筛网的桶内,进行粗滤。每天晚上9时下班前,再将粗滤的油捞出,进行细滤。第二天上班后,赵某再将这些油煮沸熬制成“老油”,并将“老油”倒入辣火锅底料中给顾客食用。
 
    最终,这些“老油”都流进了客人吃的鸳鸯锅和辣火锅底料内。
 
    为什么不用新油熬制“老油”?郑某称,油越熬越香,新油熬制不出这种香味。
 
    今年1月5日,温岭市公安民警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火锅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销售废弃油脂的情况。
 
    1月6日,赵某被警方传唤到案,郑某也主动向警方投案。经查,2016年9月至今年1月5日,火锅店的营业额为10万元左右。
 
    庭审中,郑、赵两人对指控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温岭市检察院检察官说,今年以来,该院已批准逮捕在食品经营中违法加工、使用“口水油”的犯罪嫌疑人18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23人,提起公诉4人;涉及店铺9家,除了有一两家是快餐店外,大部分都是火锅店。
 
    根据2012年1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口水油”等一律定性为“地沟油”,重复使用这些“口水油”,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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