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1日,林某在我市一家超市花10元买了一袋“青橄榄”。回家后发现生产日期为2016年2月28日,保质期2个月,购买时已过期。林某遂找到超市要求退货赔偿,被拒绝后,去年10月18日,林某向天宁法院起诉。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据此,天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超市退还林某货款10元,赔偿损失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