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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江西省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赣食药监食品流通[2017]4号

   2017-05-03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540
核心提示: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5月1日实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印发《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赣食药监餐〔2017〕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指导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江西省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办法》的实施
 
    《办法》实施后,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以下简称食品经营登记证)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工作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应当把握的几个原则
 
    (一)标准认定的原则。根据《办法》对小食杂店的定义的规定,只有在其中食品经营场所面积、食品从业人员、食品经营项目三者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才符合食品经营登记证发放的条件。同时,要鼓励小食杂店改善食品经营条件,对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风险等级分类原则。《办法》规定,小食杂店经营项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对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混业经营的,按照《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进行确定。
 
    (三)散装食品区分原则。小食杂店除可以经营一般的散装食品外,不得销售散装熟食。销售散装熟食的,应当根据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禁止销售的原则。以批发、物流货运、网络、电视购物、自动售货等方式销售食品;或者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食品的,不得办理食品经营登记证。
 
    (五)现场核查原则。一是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销售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分隔。二是销售场所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防止交叉污染。三是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应当安全、无毒。四是配备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保证食品销售所需的温度要求。五是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5月1日起,《条例》、《办法》正式实施,全省将全面启用食品经营登记证,各地要把《条例》、《办法》的贯彻落实和食品经营登记证的审核发放工作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抓紧抓实。
 
    (二)精心组织,明确工作职责。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确定专门的机构、人员负责食品经营登记证审核发放工作,规范程序,严格执行登记条件和标准,并切实加强对小食杂店的监督管理。
 
    (三)认真研究,强化建章立制。各地要加强工作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制定完善食品经营登记证审核发放和管理的工作制度,可细化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标准,切实加强档案管理、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等工作。省局将另行下发食品经营登记证审核发放工作有关表格。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现场核查表由各设区市局自行制定。
 
    各地要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省食药监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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