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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5月施行

   2017-05-05 哈尔滨日报4050
核心提示: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污染物排放达到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标准,实行清洁生产;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肥料、农药、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生产资料,必须符合生产绿色食品要求;用于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绿色食品生产的种子、种畜、种禽、种苗、食用菌种等,应当是经省级以上品种审(鉴)定机构审(鉴)定的优良品种,且不能含有任何非法转基因成分。
 
  《办法》明确,使用与绿色食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标志并足以造成误认的;销售假冒绿色食品标志产品的;伪造绿色食品标志的;为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利用绿色食品标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造成其他侵害的,均属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办法》,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标志使用人,由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建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三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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