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0日,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生产的苞谷粑粑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样本含糖精钠、铝成份。经食药监局执法人员调查得知,徐某于2015年4月起在其家中加工并销售苞谷粑粑,为了增加包谷粑粑香甜度、膨松度,徐某在加工过程中使用了糖精钠、含铝泡打粉。
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利川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综合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利川市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