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食药监局同时组织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办证工作。
“《条例》的实施,意味着‘三小’(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的监管和办证将有法可依。”市食药监局工作人员说道,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将按照“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六项标准,开展“三小”企业规范治理,提升我市“三小”企业的规范化水平。
《条例》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具备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场所,生产加工区域应该与生活区域区别分离,且应当具有与保证食品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另外,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与容器应分开使用。向商城、超市、单位食堂和餐饮服务单位销售自己生产加工的食品,应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最高可罚30000元。